3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三年來家事審判工作情況,發布2021年-2023年家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2021年-2023年,青島兩級法院年均受理一、二審家事案件14498件。家事審判呈現出新的特點:案件類型多樣化趨勢明顯,除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等傳統糾紛外,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婚約財產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產管理糾紛等新型糾紛不斷出現;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增大,家事案件涉及人身、情感、倫理、財產等多重多方權益,當前家庭財產構成復雜、確認困難、不易分割,審判實踐中標的額巨大的家事案件屢見不鮮。
新聞發布會現場
“針對家事審判呈現的新特點,我們積極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推行柔性解紛理念,構筑多元解紛機制,切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防火墻’作用,著力構建新型家事審判工作機制,家事審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實現了家事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青島中院民五庭負責人介紹。
青島兩級法院在家事審判中注重“情法并重”,創新調解方式,將調解工作貫穿審判全過程,充分發揮家事審判 “診斷、治療、修復”作用。如市南區法院創建E調解云平臺,引入北京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等外地專業化調解員;市北區法院成立“市北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家事糾紛調解室”,平度市法院與婦聯、街道黨委、司法所等單位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引入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這些舉措有效提升了家事案件的調解質效。
在注重化解家庭矛盾糾紛的同時,青島兩級法院不斷強化部門聯動,與婦聯、公安、民政等部門共同建立反家暴、婚姻指導等機制。青島中院與市婦聯、市檢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聯合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處置聯合推進機制》,形成處置家庭暴力案件工作合力。2021年-2023年,青島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49件,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構筑“防火墻”,切實起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對于下一階段家事審判工作,青島中院民五庭負責人介紹,青島法院將堅持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不斷強化“如我在訴”和“小案不小辦”理念,在案件審理中更加注重身份利益和情感權益,確保家事審判“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青島中院發布的2021年-2023年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發揮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幫助廣大群眾用好《民法典》,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方婚前隱瞞病史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案情簡介】
2021年,史某與栗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診斷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2018年復發后一直持續治療,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隱瞞相關病史,史某遂起訴要求撤銷與栗某的婚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屬于法律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結婚前夕仍處于治療中。栗某長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讓人同情,但更應預見到婚后其治療也會加重史某的經濟負擔及精神壓力。栗某故意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足以影響史某與其締結婚姻的意愿,史某據此要求撤銷婚姻于法有據。法院判決撤銷史某與栗某的婚姻。判決生效后,法院前往當地民政局送達了判決文書,民政局記錄在案。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將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從無效改為可撤銷,目的在于通過保障婚姻雙方的知情權而維護婚姻自由自愿原則,將是否結婚的決定權交還當事人。如果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締結婚姻關系的,法律不再認定為無效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愿意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不予干涉;另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維持婚姻關系而主張撤銷婚姻的,法律予以支持。
案例二:
男方婚內與他人生育一女
法院判決離婚并賠償女方
【案情簡介】
紀某在與妻子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女。紀某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王某最終同意離婚,但主張紀某具有重大過錯,要求紀某支付損害賠償金20萬元,同時主張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較多,要求紀某補償1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紀某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王某造成嚴重精神傷害,對雙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過錯,王某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對撫育子女負擔較多義務,有權請求家事補償。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判令紀某向王某支付損害賠償金10萬元、家事補償金5萬元。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分別規定了離婚家事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紀某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王某造成嚴重精神傷害,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王某在撫育子女、照料家庭方面付出較多,依法應當獲得相應補償。法院充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依法支持王某損害賠償及家事補償的主張,撫慰受害方,懲罰過錯方,發揮了家事審判明辨是非、伸張正義的規范警示和預防作用。
案例三:
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離婚時應少分財產
【案情簡介】
隋某與郭某結婚后無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離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訴離婚并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郭某同意離婚。隋某主張分割婚后共建的一處草莓大棚,二人就大棚的價值未達成一致且不同意競價處理。案件審理中,郭某將該草莓大棚出賣給了案外人,獲得轉讓款47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訴訟期間,未經隋某同意,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認定郭某存在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決隋某分得大棚轉讓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轉讓款17000元。
【典型意義】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超出家庭代理權限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構成對配偶財產權利的侵犯,應當受到規制和懲戒。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該方不分或少分。法院在審理中準確把握這一原則,判決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財產,對侵犯配偶財產權利的行為予以規制和懲戒,有效維護了善意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案例四:
一方向第三者轉賬170余萬元
原配起訴要求返還獲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吳某與劉某協議離婚。離婚后,吳某發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與周某保持不正當關系,且劉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轉款170余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劉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由周某返還上述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周某保持不正當關系,擅自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周某,侵害吳某的財產權益,違背了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法院確認劉某向周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在扣除周某已返還的款項后,判決周某返還吳某130余萬元。
【典型意義】
實踐中,夫妻一方出軌后,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現象時有發生。配偶一方與第三者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既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感情傷害,也違背了公序良俗。該案中,法院認定劉某與周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維護了無過錯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樹立正確婚姻觀念,引領文明家庭風尚。
案例五:
收到《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雙方如實申報實現案結事了
【案情簡介】
2017年,任某與王某結婚,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任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雙方對此爭議極大,均申請調取對方財產信息。法院向雙方送達《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及《告知書》,雙方均簽署《保證書》,保證如實填寫《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
【裁判結果】
法院向雙方充分釋明填寫《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的義務和后果后,任某與王某如實進行填寫,對爭議財產及債務詳細列明。后經法院主持調解,任某與王某自愿離婚,并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承擔等達成一致意見。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是常見的爭議焦點,但對不掌握財產狀況的當事人而言,往往存在舉證困難的情形。實踐中,當事人經常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但調查令在申請范圍及時間上存在一定局限性,有時甚至會加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制度,告知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并規定申報時限。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時能夠充分了解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督促夫妻雙方如實申報。該措施既緩和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敦促當事人誠信訴訟,及時固定爭議焦點,也減輕了不掌握財產狀況的一方當事人的訴累,提高案件審理效率。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本騰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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